大湾区《公司法》修订与实务业务交流会在深圳举办2024年05月10日 14:51
近日,大湾区《公司法》修订与实务业务交流会在深圳召开。此次会议由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与深圳市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旨在深入探讨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会议邀请了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副主任王全明、王小涛、王亚军、曹志龙以及秘书长任燕玲等业内专家律师进行主题演讲。省律协副会长陈建华、副监事长黄德华,深圳律协监事杨睿,以及省、市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员等共计19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立坤主持。
(省律协副会长陈建华)
陈建华副会长在致辞中强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自1993年以来《公司法》的第二次全面重大修订,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在公司法律制度建设上的重要进展。本次交流会荣幸地邀请到全国知名的公司法律师进行主题分享,这必将进一步加深我省律师对新《公司法》的理解与掌握,有效促进公司法律师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律师新的智慧力量。
本次交流会围绕《公司法》的修订与实务业务展开,采取“主题演讲 圆桌会议”形式,聚焦新《公司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位专家分别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董监高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诉讼、投资并购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解读。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
吴晨主任对新《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新制度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地解读。他细致阐述了知情权、累计投票权、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临时提案权、回购请求权、等比例减资等一系列旨在增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吴主任特别对新法中的股东知情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和等比例减资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他结合召集股东会和临时提案权、实质董事与影子董事的责任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等实际案例,将法律条文与实际运用相结合,进行了详细且富有洞察力的解读,这不仅为与会人员提供了宝贵的见解,更为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新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指导。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全明)
王全明副主任以新《公司法》对董监高责任产生的重大影响为主题,深入分析了新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带来的变革。他结合康美医药案等案例,详细解读了新法在基本义务、忠实与勤勉义务方面对董监高责任的新要求。他强调,新法加大了董监高的责任,未来,将在董事责任保险、辞任、利益冲突、诉讼责任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这一变化需律师同行及全社会高度关注,以维护公司治理与市场环境的健康稳定。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小涛)
王小涛副主任以《公司法》修订与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安排为主题,深入探讨了新《公司法》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新规定。他基于《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对比新旧条文,全面解析了新法中关于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王主任还详细阐述了新法修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这些制度在完善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扩张法人人格否认范围等方面的创新之处和价值功能。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亚军)
王亚军副主任聚焦新《公司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从股东与资本制度的关联出发,深入剖析了新法如何影响股东出资、资本制度、股东优先权利、董监高责任、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名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等方面。他还特别强调,pe/vc企业可通过细化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发行股份规则,设置股东会表决机制等方式,来有效保护投资人的权益,确保投资安全。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曹志龙)
曹志龙副主任以新《公司法》对公司诉讼的重大影响为题,深入分析了新法对公司诉讼思维和要素变化的影响,详细解读了新法如何作用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十大主要诉讼类型。他还指出了新法可能带来的诉讼主体多元化、请求权基础综合化以及诉讼前置程序复杂化等趋势。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任燕玲)
任燕玲秘书长在谈新《公司法》对投资并购的影响与应对演讲中,全面阐述了新法下资本制度的新发展。她特别针对限定出资期限、强化出资责任背景下违约股东责任及守约股东的应对策略、授权资本制对上市收购重组的影响、类别股表决机制与控制权争夺,以及对收购人有限度的财务资助和简易合并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解读和分析。任秘书长强调,新法资本制度的变化将对投资融资业务的理论和实务产生深远影响,广大律师同行和投融资从业人员要紧密关注《公司法》的新修改、新制度,科学规划,积极应对,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立坤)
在圆桌会议环节,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吴东波、陈莉、杜宇、石旦波、方斌、杜明竹,以及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郭鹏等律师,围绕股份发行工具、国有独资企业的内部治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债券、公司清算与退出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变化等七个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且富有成效的探讨和交流,为与会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刻的理论见解。深圳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绪华主持圆桌讨论。
本次交流会紧密围绕新《公司法》的修订热点,将学术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深入剖析了新法在理论与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为与会人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见解和启示。会议气氛热烈、掌声不断,反映出参会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积极反响。众多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本次交流会举办得及时、主题聚焦,理论实务紧密结合,为今后进一步学习、研究和应用公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方向。
本次交流会的成功举办,不仅推动了大湾区公司法业务领域的交流合作,更为广东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相信在广大律师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公司法领域的法律服务将不断成熟与完善,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